因此,统一天下的竞争中,秦国的胜利就是法家思想的胜利。?萝?拉\小/税~ -首¨发¢
2.秦法,失之严苛否
法家依附始皇,得以将理论付诸实践;始皇独独青睐法家,在依法得天下之后,又依法治天下,从而让法家从百家争鸣中脱颖而出,红极一时,因此,法家可以说是胜者。然而大秦帝国的迅速衰落,与采用法家思想“苛政于天下”不无干系,法家又可以说是失败了。对于野蛮的战乱年代,秦国法令无疑是最奏效的,但是,在步入文明之后,严密的法律就成了致命的伤害。同样是把剑,插向敌人的心脏换来胜利,插向自己的心脏就会自取灭亡。因此,秦国,成之于法之严苛;秦朝,失之于法之严苛。
秦法,是指从公元前356年商鞅变法至前221年秦王嬴政统一中国,直至公元前206年秦王朝灭亡时期,秦王朝法律的总称。公元前356年商鞅以废除井田制、实行土地私有为重点的经济改革以及废除世卿世禄制,设立军功爵制以及加强编制等中央集权的政治改革。这是战国时期各国中用国家的政治和法令手段在全国范围最为彻底的一次改革,而且令秦国走向了统一天下的道路,不可否认,秦法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k`e/n`k′a*n*s+h·u′.¢c¢o^m/但是我们要公正地对秦法作出评判,就必须从两个时间段给出论证。
首先就是从商鞅变法到秦统一天下的这一百多年间,秦法优于其他任何法律的超前性和先进性应该得到认可。
荀子在其《强国》篇中,对推行商鞅变法后的秦国作出这样的评价:“佚而治,约而详,不烦而功,治之至也。秦类之矣。”可见当时的秦法是先进的。连对秦法强烈谴责的司马迁也曾对商鞅变法给出极好的评价:“商鞅法行十年,秦民大悦,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可见,当时的秦法秦风秦政对于社会的发展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不妨先看一下秦法的最基本思想。
第一点,“不法古,不循今”的时代背景。
《商君书》《开塞》篇提出了社会发展的四个阶段:“上世亲亲而爱私,中世上贤而说仁,下世贵贵而尊官,今世强国事兼并,弱国务力守。”所以,在当今之世,首要的任务是生存,但要生存就必须增强国力,实行“以力服人”的“霸道”,而不能实行儒家主张的“王道”。~s′l-x`s~w/.!c-o.m+所以商鞅提出了“不法古,不循今”的主张,即变法要根据现在的具体情况,不能再守旧。这样的认识,在当时“王道”当道的思想主流中显然是进步的。
第二点,“法以爱民”的立法思想。
《商君书》开篇《更法》,便申明了一个基本主张:“法者,所以爱民也。礼者,所以便事也。是以,圣人苟可以强国,不法其故;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礼。”这是由立法思想讲到变法的必要:因为法治的目标在于爱民,礼仪的目标在于方便国事;所以,要使国家强大,就不能沿袭旧法,不能因循旧制,就要变法。在《定分》篇中,商鞅又有“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之说。凡此,足见商鞅立法思想的人民性,在古代社会是绝无仅有的。在诸多的中国古代立法论说中,商鞅的“法以爱民”、“法令民之命”的思想,是独一无二的,是明确无误的,但也是最为后世有意忽视的,商鞅这一立法思想,决定了秦法功效的本质。秦国变法的第二年,秦人“大悦”。
第三点,“去强弱民”的立法目标。
所谓“强”,这里指野蛮不法。所谓“弱”,这里指祛除(弱化)野蛮不法的民风。这一思想的完整真实表意,应该是:要祛除不法强悍快意恩仇私斗成风的民风民俗,使民成为奉公守法勇于公战的国民。也就是说,“弱民”不是使民由强悍而软弱,而是弱化其野蛮不法方面,而使其进境于文明强悍也。就其实质而言,“去强弱民”思想,是商鞅在一个野蛮落后的国家实现